前段时间写了一个“自然人如何向税局申请开票”的系列,在文章开头,一般我都会有“自然人(即其他个人)”的说明。有朋友问我:“个人不就是自然人吗?为什么你总说其他个人是自然人,‘其他’多余了吧?”
今天我就把相关的政策给朋友们列示一下,解释一下增值税里“个人”、“其他个人”、“自然人”和我们一般概念上的异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进一步对“个人”进行了解释:“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增值税政策里“个人”的概念要比我们现实生活中更广。可以自行开票,如果符合条件,还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也包括在“个人”范畴里。我们日常概念的“个人”可是没有这两项权利的。
增值税政策中并没有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其他个人”进行直接解释,而是通过解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来说明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增值税非常琐碎,我之前多篇文章也给大家做过提醒,使用政策前一定要好好研读,以免“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用错了政策,如果仅是导致了税款计算差错还好说,但如果是因此而带来罚款、滞纳金,造成商业信用损失,那违规成本就不好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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