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从银行贷款,实际上给别的公司使用,支付的贷款利息我公司能否税前扣除?
虽然贷款利息发票的抬头开具的是你公司,但是由于所借款项并未用于你公司经营,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因此这部分借款利息你公司不得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若是允许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都让税前扣除,会造成个别企业之间人为调整管理费高低,来规避所得税,人为调节利润,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之间真实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等,由于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