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多万买彩票中奖2.2亿的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但仍旧在持续发酵,引起人们的热烈讨论。我们今天仅从税务角度跟大家讨论一下,这2.2亿奖金到底要不要交个税的事情,供大家参考。
根据公开消息,该名江西南昌的彩民,购买的是福利彩票的“快乐8”游戏选七玩法,总共购买了49250注相同号码,均中得“选七中七”奖项。依据开奖公告,当期选七中七单独中奖金额为4475元,该彩民共中奖金超2.2亿。
前期报道中,有媒体表示:由于单注奖金未超1万,该彩民将会成为中国彩民历史上第一位中得过亿元奖金,且不用缴一分钱税款的彩民。但实际是这样吗?税法上到底如何规定的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得奖、中奖、中彩等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比如,个人取得偶然所得5万元,一般情况下,按照规定需要缴纳的个税=5*20%=1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中的每次,是指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大家注意这里对于偶然所得每次收入的界定: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
注意,该文件现行有效,且明确规定的是一次中奖收入,而非单注中奖收入,超过1万余元,需要全额缴纳个税。
注:体育彩票也有类似规定,详情可参考财税字[1998]12号,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1万暂免个税,超1万,全额征收个税。
但是,依据中国福彩游戏规则相关规定,单注中奖金额超1万的中奖者需缴纳个税,由兑奖机构依法代扣代缴。大家注意,这里明确指出的是“单注奖金”。
偶然所得,或者更为准确的说是: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收入,对于“一次”收入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到底是一次中奖的总收入,还是单注的中奖收入?
目前,政策层面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江西税务部门相关回复表述为:该彩民是否交税,目前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福彩规定不应大过法律规定,福彩相关规定属于“越权”,且个税作为直接税,核心是调节过高收入,这种情况理应征税,才符合个税本意。也有人认为,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利益应归于中奖者,且现行实务都是按单注不超1万不征个税,所以不应征税。
值得一提的是,辽地税函[2011]24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体育彩票中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提及:
你局《关于对体育彩票中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铁地税发[2011]175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取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因此,个人彩票中奖所得,应以同一人同一期合计中奖所得为一次,计算征免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虽然这个是针对体育彩票中奖所得的回复,但个人感觉这个回复挺合理的,可以适用福利彩票,以同一人同一期合计中奖所得,为一次。基于个税功能和社会影响考虑,本次最终处理结果,很可能会按此执行,即:对该彩民2.2亿中奖金额,按偶然所得20%税率,征收个税。
但是,问题又来了:如果征税,无疑是否定了福彩规定的以“单注”中奖金额为一次的规定。那么,先前是否存在扣错税的情形,是否该有处罚呢?
但无论怎样,争议终会明确,让我们拭目以待。最后,以上内容只属于个人理解,2.2亿奖金最终是否需要交税,需以官方部门权威答复为准。